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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无前例!控评检测新规范出炉,重点内容摘要~

2018-02-09 宁静的夏天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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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珏、牛东升、徐晓虹、李静芸、王会宁、曹磊、徐国良、王小春、张志胜、张贵英、汪彤、闫慧芳、谢景欣、张辉、靳俊梅、乔娟、丁晓文、刘冬朋、王欢、张锋、刘艳、陈娅、潘兴富。


重大变化 ↓

  •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内容和要求、建筑卫生学检测内容和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内容和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过程涉及的检测。

  • 明确了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内容和要求。

  • 明确了生产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能力的量化要求。

  • 生产过程需要经常进行检维修操作,检维修状态也需进行检测。

  • 明确了辐射剂量关键控制点。

  • 可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了国外有限值的。

  • 明确了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短时间采样,优先选用定点采样方式。

  • 接触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测。

  • 检测采样失败、检测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可重新进行检测。

  • 检测采样失败、检测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可重新进行检测。

  • 噪声测量宜选用个体和定点相结合的方式。

  • 物理因素至少测量1个工作日(班),定点测量每个测点至少测量3次。

  •  室内有固定热源且室外环境温度对作业场所影响较小时,高温可在非最热月检测。
 

原文 ↓

1 术语和定义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detec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利用采样设备和检测仪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或)鉴定,掌握其性质、浓度或强度,了解作业人员接触状况、时空分布情况,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控制提供数据和依据。

1.2 

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detection of theoccupational-disease-prevention facilities

对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相关参数进行检测,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提供数据和依据。

1.3 

建筑卫生学检测detection of building hygiene

对建筑涉及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进行现场检测,为建筑卫生学评价提供数据和依据。

1.4 

正常生产normal production condition

生产工况稳定,生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负荷的75%以上。

1.5 

辐射剂量关键控制点 radiation dose critical controlpoint

对于某一给定的辐射源或给定的照射途径,受照相当均匀、并能代表因该给定辐射源或该给定照射途径,使接触人员所受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最高的位置。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内容和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的对象、地点、时机、方式、方法、频次、数量等,制定检测计划。检测工作流程见附录A,采样与测量计划参考附录C。

2.1.2 应在正常生产、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状态和排除人为干扰因素情况下进行检测。对于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无法在可预见时期内调整工况,生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及以上的,检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检测时注明实际生产状况。

2.1.3 检测对象应包括预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检测地点应包括预判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最高的作业点,检测时段应包括预判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最高的时段。

2.1.4 采样和测量前根据检测计划,准备满足采样和测量要求的仪器,测量仪器应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2.1.5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附录C中所列,且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①国内外标准中有对应的职业接触限值;②有通过资质认定(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2.2 粉尘和化学因素

2.2.1 采样方式

4.2.1.1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短时间采样,优先选用定点采样方式。

4.2.1.2 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采样,优先选用个体一次或多次采样,也可选用定点长时间一次或定点短时间多次采样,所采集的样品能够代表该工作日(班)作业人员的接触情况。

2.2.2 采样频次

4.2.2.1 连续生产,采样频次为连续的3个工作日(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

4.2.2.2 非连续生产,采样次数可为不连续的3个工作日(班),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班)。

4.2.2.3 在短期内难以达到3个生产班次的,采样频次至少为1个工作日(班)。


2.2.3 采样数量

4.2.3.1采集样品数量至少应满足控制效果评价的技术要求。

4.2.3.2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采样,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波动较小,1个工作日(班)至少采集2个不同时段的样品;接触时间小于或等于15min/日(班),1个工作日(班)至少采集1个样品。

4.2.3.3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采样,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波动较大,1个工作日(班)在浓度较高不同时段分别采集1个样品,其中应包括浓度最高时段的样品。

4.2.3.4 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个体采样对象的数量参照GBZ 159的要求。

4.2.3.5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物质,采用定点短时间多次采样时,应在不同的工作时段分别采集样品,1个工作日(班)至少采集2个样品;当接触时间小于或等于15min/日(班),至少采集1个样品。

2.2.4 采样时机

4.2.4.1 在工作日内,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作为重点采样时段;在工作周内,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作为重点采样日。

4.2.4.2 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宜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4.2.4.3 生产过程需要经常进行检维修操作,检维修状态也需进行检测。

4.2.4.4 原有项目和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互影响时,应在影响最大时进行检测。

2.2.5 采样对象和地点

4.2.5.1 接触粉尘和化学因素的作业人员,每种工作岗位按GBZ 159选定个体采样对象,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人员。

4.2.5.2 选择作业人员接触粉尘和化学因素的操作位或巡检位作为采样地点;若作业人员在一个以上工作地点或移动工作时,应根据工作情况在每个工作地点或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


2.2.6 样品采集和运输

4.2.6.1 采集样品按照GBZ159的要求操作。

4.2.6.2 样品采集的同时,应采集空白样品。

4.2.6.3 采集的样品在运输和保存过程中应保证完好,避免污染和损失。

2.2.7 样品检测和结果分析

4.2.7.1样品检测前应确保该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已被实验室所确认(或证实),检测方法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例如: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和计量认证确认的检测方法。

4.2.7.2 按照GBZ/T 300、GBZ/T192及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测定。

4.2.7.3按照GB/T 8170的要求对测定数值进行修约,出具样品测定结果。

4.2.7.4 根据职业接触限值、采样时段、劳动者接触时间和样品测定结果,计算作业人员接触浓度。

2.2.8 复测

4.2.8.1 接触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测。

4.2.8.2 检测采样失败、检测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可重新进行检测。

4.2.8.3 复测的采样频次不少于1个工作日(班),其他采样和测定要求同本标准4.2.1至4.2.7。


2.3 物理因素

2.3.1 测量方式

4.3.1.1 噪声测量宜选用个体和定点相结合的方式,流动岗位接触高噪声或接触噪声强度波动较大的作业人员宜选用个体方式测量。

4.3.1.2 手传振动检测选用个体测量方式。

4.3.1.3 其他物理因素测量选用定点测量方式。


2.3.2 测量频次和数量

4.3.2.1 物理因素至少测量1个工作日(班)。

4.3.2.2 定点测量每个测点至少测量3次。

4.3.2.3 个体方式测量噪声,每个工种选定的测量对象至少测量3个工作班的等效值。

2.3.3 测量时机

4.3.3.1 应在物理因素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工作时段测量。

4.3.3.2 室内有固定热源且室外环境温度对作业场所影响较小时,高温可在非最热月检测。

2.3.4 测量对象和地点

4.3.4.1按照GBZ/T 189选择测量对象和测量地点。

4.3.4.2 个体方式测量噪声,应包括接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对象。

4.3.4.3 作业人员接触物理因素的操作位或巡检位应选为测量地点。

4.3.4.4 测量部位和测量高度应符合GBZ/T 189的要求。

2.3.5 现场测量和结果分析

4.3.5.1 按照GBZ/T 189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测量。

4.3.5.2 按照GB/T 8170的要求对测量数值进行修约,出具测量结果。

4.3.5.3 根据作业人员接触时间和测定结果,计算作业人员实际接触强度。

2.3.6 复测

4.3.6.1 噪声暴露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宜对噪声强度超过85dB(A)的操作或巡检位的设备进行噪声频谱检测分析,为整改提供依据。

4.3.6.2 暴露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测。

4.3.6.3 复测方法和要求同本标准4.3.1至4.3.5。

2.4 生物因素

2.4.1 白僵蚕孢子检测

4.4.1.1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白僵蚕孢子时,应对工作场所存在的白僵蚕孢子浓度进行检测。

4.4.1.2 样品采集要求同本标准4.2。

4.4.1.3 采用测尘滤膜法检测白僵蚕孢子浓度,样品称重后,将滤膜溶解于乙酸丁酯中形成白僵蚕孢子混悬液,用血球计数板在显微镜下计数,然后换算成空气中白僵蚕孢子浓度(孢子数/m3)。

2.4.2 病原微生物检测

4.4.2.1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艾滋病病毒、布鲁氏菌、伯氏疏螺旋体、森林脑炎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等病原微生物时,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检测。

4.4.2.2 病原微生物类生物样品的采集、运输、分析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2.5 放射危害因素

2.5.1 一般要求

4.5.1.1 根据辐射实践、接触辐射源项的人员居留情况进行检测。

4.5.1.2 应按GB 18871的要求,将非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开放型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4.5.1.3 开放型场所应根据放射性核素的实际用量、毒性组别系数、操作方式和辐射源项状态修正因子计算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确定场所分级。

4.5.1.4 除审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外,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按GBZ128、GBZ 129实施。

2.5.2 检测条件和方法

4.5.2.1 检测仪器能量响应、角度响应、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分布和检出限等应满足辐射检测要求。

4.5.2.2 检测应选择额定常用最大工作条件,并考虑投照方向、投照方式和散射体等相关影响因素。

4.5.2.3 应在巡测的基础上,选择辐射剂量关键控制点进行布点测量。优先考虑人员可达位置、操作控制位等进行检测和评价。

4.5.2.4 开放型工作场所应检测人员暴露部位、工作服、鞋帽、物品、地面、台面和门把手等易污染处的表面污染水平,对进出辐射控制区或监督区的物件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检测。优先采用表面污染直接测量方法,直接测量方法不易实现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间接测量方法。

4.5.2.5 放射性核素在空气中以放射性气溶胶形态存在时,应通过空气采样或其他适宜方式采样,辅以放射化学及γ能谱、α能谱等分析方法,获得场所及其周围空气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浓度。按GBZ 129确定年摄入量限值,并计算导出浓度管理目标值。

2.6 其他因素

2.6.1 其他因素中的金属烟检测参考化学因素。

2.6.2 井下不良作业条件的温度、相对湿度、风速检测参照GB/T 18204.1,粉尘和化学因素检测参照本标准4.2,照明检测参照GB/T 5700,噪声测量参照GBZ/T 189,存在职业高氡暴露场所检测参照GB/T 14582。

3 建筑卫生学检测内容和检测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应在建筑相关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检测。

3.1.2 测量时应选择典型的工作场所或地点,一般选择工作人员主要的停留位置、操作位置或工作区域。

3.1.3 评价期间至少测量1次。

3.2 采光测量

3.2.1 对完全利用自然采光的室内工作场所进行采光测量,测量场所参照GB 50033或相关行业标准所涉及的场所。

3.2.2 采光测量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光系数、亮度。

3.2.3 测量要求、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及测量位置符合GB/T 5699的要求。

3.3 照明测量

3.3.1 在结合采用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室内工作场所、单纯采用人工照明的室内外工作场所进行照明测量,测量场所参照GB 50034或相关行业标准所涉及的场所。

3.3.2 室外工作场所照明测量应在清洁和干燥的路面和场地进行。不宜在明月和测量场地有积水和积雪时进行。

3.3.3 在现场进行照明测量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白炽灯和卤钨灯应燃点15min;

——气体放电灯一类光源应燃点40min。

3.3.4 照明测量应包括但不限于照度、照度均匀度。

3.3.5 测量要求、测量仪器、测量方法、测量位置应符合GB/T 5700的要求。

3.4 通风和空气调节测量

3.4.1 采用空气调节的工作场所、封闭式车间应测量室内新风量,或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计算室内新风量。

3.4.2 根据工作场所总新风量和人数计算人均新风量。

3.4.3 测量仪器、测量方法、测量位置参照GB/T 18204.1和GB/T 16758要求。

3.5 采暖测量

3.5.1 在采暖设施使用条件下对室内采暖温度进行测量。

3.5.2 测量时应选择典型的工作地点和生产辅助用室。工作地点选择工作人员主要停留位置、操作位置,生产辅助用室选择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盥洗室等。

3.5.3 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参照GB/T18204.1要求。

3.6 微小气候测量

3.6.1 微小气候测量应包括温度、风速和相对湿度。

3.6.2 测量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的高温工作地点、空气调节厂房和封闭式车间。

3.6.3 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参照GB/T18204.1要求。

4 防护设施检测内容和检测要求

4.1 防尘防毒设施

4.1.1 一般要求

6.1.1.1 应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后,在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测。

6.1.1.2 检测时应避免气流干扰。

6.1.1.3 每个项目至少检测1次。

4.1.2 全面机械通风

6.1.2.1对全面机械通风设备检测时,同一场所内相同参数设备依据运行状况确定检测数量,1~3台设备检测至少测量1台,4~10台设备至少检测2台,10台以上至少检测3台,不同参数设备均应检测。

6.1.2.2全面机械通风应测量机械进(或排)风口的平均风速和截面积,计算全面通风量,核算换气次数。测量方法参照GB/T16758执行。

6.1.2.3如现场难以实施检测时,可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计算最大通风量和换气次数等。

4.1.3 局部通风

6.1.3.1应对密闭罩的防护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对管道内风压和风速进行测量。

6.1.3.2 应对柜式排风罩、外部吸气罩和接受吸气罩的罩口风速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参照GB/T16758执行。

6.1.3.3 应对吹吸罩两端罩口风速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参照GB/T16758执行。

4.1.4 净化效果

6.1.4.1通风除尘、排毒净化装置出口布置在室内的,应对净化装置出口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检测。

6.1.4.2如现场难以实施检测时,设备设施的净化效果可参照设备验收报告中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评估。

4.2 物理因素防护设施

4.2.1 应在正常生产且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对物理因素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进行测量;条件允许时,可对防护设施安装前后物理因素强度进行测量。

4.2.2 如现场难以实施检测时,可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进行评估。

4.3 放射危害因素防护设施

4.3.1 应在正常生产且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对放射因素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进行核验。

4.3.2 依据冗余、多样和相对独立性原则,对建设项目相关的辐射防护纵深防御措施进行必要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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